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40|回复: 0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人员可被追究刑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8 01: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医学需要的B超鉴定胎儿性别以及将女婴人工流产的行为将被依法重罚。涉案机构和个人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撤职、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06。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和全国妇联16日起开展为期8个月的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
  行动的实施方案提出,对涉案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案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提出,各地要采取设立有奖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对举报的每一条涉案线索抓紧排查,一查到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医吧健康网 ( 湘ICP备05004075号 )

GMT+8, 2024-12-22 12:18 , Processed in 0.07571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