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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生篡改病历将面临处罚 明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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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21: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晚报消息 医生擅自篡改病历将面临处罚;患方在医院拉横幅写大字报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明年2月1日起,湖南将正式实施《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将引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险等第三方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

  患方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例资料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尽管大部分医疗纠纷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解决,但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为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办法》规定要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加强医患双方沟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唐世月表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以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权、咨询投诉权及享受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强行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职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在纠纷过程中,患方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可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例资料。

  患方拉横幅贴标语被明令禁止

  同时,《办法》强调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责任,还指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四类行为严令禁止。主要包括禁止抢夺、盗窃、损毁病历资料、档案,哄抢、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禁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生活;禁止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抢夺尸体、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同时,《办法》第36条也限制了医务人员7类行为。包括医护人员不得未经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不得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等,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办法》第7条规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唐世月介绍,为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补贴、调解工作场所以及设施等都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开展工作,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主动调解。

  鼓励实行医疗责任险化解风险

  据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小春介绍,《办法》还强调了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作用,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

  同时,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转嫁给患者,《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务人员不得有7类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

  4、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5、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

  6、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财物。

  7、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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