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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 需要更多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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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8: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日报 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新法有哪些亮点?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将发挥哪些作用?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为了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黎建飞说,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老年人也需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和救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以社区为依托是未来养老模式的根基。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王振耀说,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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